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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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POLICY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度物和区疗度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9-05-13


第一篇: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通知

吉市卫发〔2011〕64号

吉林市卫生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通知》(吉卫发〔2011〕107号),现将《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落实。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医疗单位应尽快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环保部门协商。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三、各医疗机构要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和转运车。医疗废物暂存间面积应与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相适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存储间的设备设施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存储、处置等工作人员的管理,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业务管理水平。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尤其是对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危险性废物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医疗废物应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将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减少医疗废物都将对环境造成危害。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请在“护理群共享”内下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废物 监管 通知

抄送:吉林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吉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白静 份数:40份 附件: 环境保护部

卫 生 部 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

(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恶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完善环评审批。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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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创新监管手段

(十九)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质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探索电子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二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的要求,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八、加强基础建设

(二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能定位,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局面,提高管理效能。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加强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

(二十三)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及时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各地应当因地制宜,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快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二十四)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要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九、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完善政策法规。抓紧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指南,增强可操作性。积极推动地方危险废物相关立法工作。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导则。

(二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等技术的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研发铬渣、砷渣、镉渣和氰渣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鼓励低汞触媒生产技术在聚氯乙烯行业,无钙焙烧工艺在铬盐生产行业的应用。

(二十七)制定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要抓紧编制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要对各省(区、市)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各地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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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 境 保 护 部

文件

卫 生 部

环发[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

(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恶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完善环评审批。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以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九)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十)严格许可证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对从事收集、贮存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荧光灯管和废铅酸蓄电池。

(十一)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要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二)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十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十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六、完善监管机制

(十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存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十六)推行考核机制。在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体系。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要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十七)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创新监管手段

(十九)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质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探索电子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二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的要求,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八、加强基础建设

(二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能定位,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局面,提高管理效能。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加强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

(二十三)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及时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各地应当因地制宜,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快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二十四)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要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九、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完善政策法规。抓紧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指南,增强可操作性。积极推动地方危险废物相关立法工作。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导则。

(二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等技术的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研发铬渣、砷渣、镉渣和氰渣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鼓励低汞触媒生产技术在聚氯乙烯行业,无钙焙烧工艺在铬盐生产行业的应用。

(二十七)制定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要抓紧编制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要对各省(区、市)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各地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是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是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监管工作意见

庆城县环保局: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臵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保障全县环境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遵循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臵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面掌握全县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状况,全县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杜绝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全县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安全。

二、强化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和信息发布,进一步夯实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基础

(三)全面推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2011年底前完成全县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摸清全县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臵情况,建立全县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并选择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网上申报试点,2012年实现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数据网上填报,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重点监管范围。2011年7月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

(五)定期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止信息。每年6月5日前后市环保局按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要求,发不全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推进固体废物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三、加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监管,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臵全过程规范

化管理

(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备案、源头分类、台账管理、经营记录簿等管理制度,其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臵设施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和处臵。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二恶英排放情况,同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制度。2011年起庆城县要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内容予以考评和奖惩。按照危险废物“分级审批、属地管理、上级稽查”的原则,加强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臵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八)严格项目环评审查、竣工验收管理。要加强对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查,环评报告必须对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臵方式进行合理分析预测和评价,对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臵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竣工验收时,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臵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无核查报告的不予验收。

(九)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臵。庆城县依法推进本辖区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臵工作,2011年开展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臵设施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评估要求和排放污染物超标,特别是排放二恶英污染物超标的,依法限制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关停其焚烧设施,责令其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臵单位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机动车维修、广电通讯等行业废矿物油、铅酸电池规范化管理试点,推进全社会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臵。

四、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病理性、化学性等危险特性,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无害化处臵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工作,药剂师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于防渗漏、防破损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并对其进行警示标识和说明;要使用防渗漏、防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本单位暂时贮存地点,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支付医疗废物处臵费用,费用可列入医疗成本。市医疗废物处臵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安全处臵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废物处臵收费规定和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臵费用。

(十一)全面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考核。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县区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臵率达到100%。

(十二)定期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县环保、卫生部门加强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臵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批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未将医疗废物及时送交医疗废物集中处臵中心等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处臵设施,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对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区域,达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县环保、卫生部门同意后可就地进行处臵。

五、“控填治堆”相结合,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积极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可利用或不可焚烧处臵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对一填埋方式处臵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从严格控制填埋量,促进综合利用。

(十四)逐步解决堆存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规划,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能力。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堆存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不处臵或处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臵,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尽快形成监管能力

(十五)建立全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2011-2012年要按照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实现全县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审批;相关数据网上填报、审核、查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信息网上跟踪管理和全国联网,并落实运行维护费我用,确保有效运行。

(十六)建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持证上岗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固体废物管理行政管理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举办的有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固

体废物监管人员素质和处臵人员的技术水平,实施持证上岗。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七)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上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庆城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庆城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建立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环保、卫生、公安、发改、财政、工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统一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分阶段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危险废物防治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危险废物防止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监管 意见 庆城县环保局 2011年6月28日印发

第四篇: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卫生厅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不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防止危险废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进一步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2、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至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3、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做为重点审核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管理,实现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2012年底,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至2015年,设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各设区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制定规范的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编制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备案。涉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需建立备案程序,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的审核,对于编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要求整改到位后备案。涉危险废物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相关影像、文字等的记录,每次演练时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必须派员参加。

(二)规范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记录簿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记录簿。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将辖区内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报省固废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同时,经营单位应将记录簿的要求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在日常生产中执行,将记录簿的要求分解到各个车间及工作岗位。

(三)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许可后方可领取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设区市或者设区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提出转移联单领取申请,领取联单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制定相应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程序,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设区市环保部门要严格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跨设区市或者设区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予汇总并每季度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四)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

所有涉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盛装容器及贮存场所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设置识别标签。对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设施,要求整改到位,限期不整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日常环境监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别是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监测报告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六)加强企业内部业务培训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影像、文字记录。

三、加强对涉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监管

(一)完善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省环保厅将进一步规范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的建设项目,对环评报告中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描述不清,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将危险废物是否进行规范化管理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条件,对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二)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

省环保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予以取缔,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责令予以淘汰。到2015年,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

(三)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 更新《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1年底前,省环保厅组织发布江西省第二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建立动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四)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性检查,年抽查率不低于30%,确保三年内每家企业都抽查一次。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置,限期不予处理的,按《固废法》要求进行行政代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五)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每年开展一次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经营单位存在的各项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各设区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抽查。

(六)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

从2011年开始,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设施的检查和评估。对企业自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利用设施是否进行了环评审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场及新产生危险废物去向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将责令取缔和关停其处置利用设施,并进行处罚。

(七)开展对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隐患排查

针对我省重点行业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尤其是湿法冶炼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一次专项排查和评估。有责任主体的责令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治理;无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治理费用。

(八)创新监管手段

选取3-5家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在运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车辆内安装GPS,试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转移的全过程电子监管,跟踪监管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转移,提高管理的效率,防止非法倾倒。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省级固废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培训并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环保厅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省、市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

在2012年底前实现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设区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并出台设区市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标准,在2015年前,全省11个设区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二)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

依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设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逐步开展及规范危险废物鉴别。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以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依托,完成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

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固体废物管理培训班,加大对固体废物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五)建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

在现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的基础上,不断扩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队伍,为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六)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

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确定合理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数量,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加快先进、适用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示范与推广,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六、完善监管机制

(一)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省环保厅要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区域合作,同时积极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二)推行设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考核

从2011年起,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各设区市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的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情况,统计各设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停止该地区跨省移入危险废物的审批、扣除环保目标责任污染防治考核相应得分。

(三)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合理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省环保厅将对各设区市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二)推动信息公开

落实《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应定期发布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信息,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其他各设区市也应尽快推动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第五篇: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

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为立足点,以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和危废(医废)处臵项目建设规划为载体,努力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全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无害化处臵率达到

%,“双三十”单位危险废物、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

1 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三、任务要求

(一)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1、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2011年上半年,启动全省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处臵、利用、贮存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处臵危险废物的企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的49 类危险废物,均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种类、产生、综合利用、处臵、贮存、排放以及废物接纳单位等有关内容。

自2012年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臵等有关资料。

2、确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2011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确定重点源的原则: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

2 贮存危险废物10-100吨的,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10吨的,列为市级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3、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从今年起,全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设臵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2011年6月底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省环保厅将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源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评估,并对重点企业应急演练执行情况和应急装备配臵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②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规范建设,并设臵危险废物标识。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③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详细的记录危险废物的

3 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等情况。

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加强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的监控,自2011年起,确需实行跨省转移的,要经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转入地(利用单位)或转出地(产生单位)的处臵能力、数量等情况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批。对实行跨市转移的,省环保厅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⑤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臵设施的,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并定期对利用处臵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加大重点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同时,各地要把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加强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

4 各地要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2011年1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厅。

5、强力推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臵。省环保厅于2011年底前出台《省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推行代处臵的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处臵情况的管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臵;逾期不处臵或处臵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拒不处臵且不承担处臵费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代为处臵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完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评审批和验收。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时,要逐项审查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臵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对环评机构提出的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臵的建议进行审查。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臵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臵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二)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1、严格把关,不断完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已取得省危废经营许可证或拟申请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务于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年审或审批。自今年起,凡申领省及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均由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同时,省环保厅将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加强监督,及时跟踪危险废物经营持证单位运行情况。2011年起,省环保厅每年将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危废经营单位经营和污染防治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活动;是否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是否建立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监测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6 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3、规范操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点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专家编制培训教材,制定有关培训、考试计划,通过培训、考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臵。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2、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各级卫生、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臵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淘汰或者关停。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7 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臵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合作,创新工作举措,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臵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省环境保护厅固废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各市、县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考核,自2012年起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纳入对市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引发突出环境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该地区环境保护评先资格。

(二)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固废地方立法,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进口废物管理、电子废物利用等方面的措施规定,切实明确产品生产者在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积极构建资源回收管理资金使用框架。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围绕重点领域,出台推进危废处臵产业化、医

8 疗废物监管、规范进口废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会同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臵收费政策,保证集中处臵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认真落实规划项目。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分制定实施计划,切实明确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我省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建设。省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四)努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辖区内危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环保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臵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处臵等方面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五)积极提升能力建设。强化各级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制定设区市和县固废管理机构建设标准,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设区市和重点县抓

9 紧设立专门的固废(危废)监管机构。全面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省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和登记交换中心。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依托,建设区域性危废应急处臵中心。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逐步实施电子监控,全过程跟踪监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臵情况。

(六)大力推进技术研发。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以及铬渣、砷渣、镉渣和氰渣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利用处臵,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臵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等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并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研究制定省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利用的环境准入政策,分类指导企业进行技术和装备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