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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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POLICY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1-12-30

环发〔20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国家 “十五 ”环境保护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 “十五 ”计划的批复

     2.国家环境保护 “十五 ”计划

环  保  总  局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

“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加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二、《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

  三、继续重点抓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 “三湖 ”(太湖、巢湖、滇池)、 “两控区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综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要限期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核设施安全监督。

   五、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作物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积极推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结合扩大内需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

   七、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明确。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九、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努力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的目标。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2001 年 12 月

     

一、环保“九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当前环境形势

  (一)“九五”期间环保工作主要进展

  (二)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

  (三)主要计划指标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二)城市环境保护

  (三)农村环境保护

  (四)海洋环境保护

  (五)生态环境保护

  (六)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依法保护环境

  (三)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努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四)运用激励性政策措施,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五)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六)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

  (七)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九)积极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

 (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五、重点工程与投资

  (一)环境保护投资需求

  (二)投资来源分析

  (三)重点工程项目规划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也是减轻环境污染和遏制生态恶化趋势的重要时期。紧紧抓住新世纪的历史机遇,下大力气解决全国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十五”乃至到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环保“九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当前环境形势

  (一)“九五”期间环保工作主要进展

   “九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作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之一,每年召开会议,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提出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和明确要求。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实施《“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两大举措,全面推进工业污染企业排放达标和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达标,重点治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的污染,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结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了“九五”计划确定的主要任务。

  1.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基本完成。在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3%的情况下,2000年全国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和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等12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比 “八五 ”末期分别下降了10-15%。

  结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取缔、关停了8.4万多家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前景的 “十五小 ”企业,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小钢铁、小水泥、小玻璃、小炼油、小火电等,对高硫煤实行限产,有效地削减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国23万多家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中,90%以上的企业实现了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46个考核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25个城市实现了大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达标,36个城市实现了地表水质量按功能分区达标。有19个城市(区)被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

   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淮河干流污染程度明显减轻,海河、辽河流域污染程度有所降低,太湖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控制,滇池富营养状态恶化趋势有所减缓,巢湖富营养状态恶化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降低,酸雨范围和频率保持稳定。渤海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启动。北京市环境治理初见成效。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带动了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展开。

  2.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

  “九五”期间,实施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加快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步伐。国务院批准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了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 “三区 ”保护战略构想。

   国家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列入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启动了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开始实行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禁止采集发菜,限制乱挖甘草等破坏植被行为,完成了西部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国累计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1227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9821万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的9.85%。农村环境保护开始得到重视,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批准了213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第一批33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通过了考核验收。启动了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工作。

  3.环境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九五”期间,国家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规。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监督渎职罪”的规定。迄今为止,国家共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相关资源法律和30多件环境保护法规,发布了90余件环境保护规章,制定了42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达1020件。

   环境执法不断加强。各级人大和政协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执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和视察,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连续四年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情况进行监察和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停“十五小”、“一控双达标”等执法行动,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打击环境犯罪活动,推动了环保工作法治化进程。

  4.环境保护投入有所增加

  “九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累计投资3600亿元,达到GDP的0.93%,高于 “八五 ”期间0.73%的水平。

  实施《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已竣工和开工1245个项目,占项目总数的85.7%,累计完成投资110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3.8%。

   “九五”后三年,中央财政增发国债资金,加大了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共安排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三河三湖”污染治理、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环保设备国产化等项目543个,总投资1622亿元,其中利用国债460亿元。 “九五 ”期间,环保利用外资40亿美元。环保投入的增加,对改善环境质量、拉动内需和促进经济增长起了积极作用。

  5.环境宣传教育日益深入

  认真贯彻《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环境保护教育已纳入9年义务教育,全国有140所高校、上百所中等专业学校及职业高中开设了环保专业;在大、中、小学开展了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开设了环保教学内容;结合 “三五 ”普法,开展了环境法制教育。举办了 “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新风 ”等大型宣传活动,环境宣传日益贴近群众;配合环保重点工作,新闻媒体集中进行采访报道;连续多年的 “中华环保世纪行 ”活动宣传了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了违法行为,促进了一批 “老大难 ”问题的解决。

  (二)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全国环境状况正在由环境质量总体恶化、局部好转,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转变。但是,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很大,污染程度仍处在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1.环境污染依然严重

  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200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1995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45万吨,远远高于环境承载能力。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任务还未完成,机动车尾气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等问题日渐突出。

  二是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2000年,七大水系干流中,只有57.7%的断面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城市河段污染突出。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湖泊呈富营养化状态。沿海河口地区和城市附近海域污染严重,赤潮发生频次增加,面积扩大。

  三是城市空气质量处于较重的污染水平。2000年,开展监测的338个城市中,63.5%的城市超过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处于中度或严重污染状态。区域性酸雨污染严重,61.8%的南方城市出现酸雨,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0%,是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四是城市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2000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3186万吨,其中近200万吨危险废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城市垃圾年产生量以每年8%的速度递增,1999年已达1.4亿吨,仅少数经过无害化处理,垃圾围城现象比较普遍,二次污染严重。塑料包装物和农膜所导致的 “白色污染 ”问题十分突出。

  五是城市噪声扰民较为普遍。2000年,在开展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214个城市中,有31.3%的城市处于中度或较重污染水平;在开展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的176个城市中,有55.6%的城市处于中度或较重污染水平。

   六是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任务繁重。我国核电设施具有堆型多、技术来源国别多、建设地点人口稠密等特点,部分研究型核反应堆设备老化,超期服役;民用辐射源量多面广,电磁辐射源增加迅速。确保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退役核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压力很大。

  2.生态恶化的趋势仍在加剧

  一是土地退化严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平均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平方公里,并且每年还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扬尘、浮尘和沙尘暴频繁发生。全国森林面积1.59亿公顷,人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8,乱砍滥伐现象仍屡禁不止;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的面积达1.35亿公顷,约占草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每年还在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农业自然灾害加剧,受灾面积由50年代每年1000 —2000万公顷发展到九十年代3000 —5000万公顷。

   二是水生态系统失衡。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现象加剧,不少湖泊萎缩,天然绿洲消失,现有水库蓄水量减少。湿地破坏严重。一些地区由于严重超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大面积漏斗区。

  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已有1.5亿亩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畜禽粪便、水产养殖和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污染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容忽视。乡镇企业污染较为普遍,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缺乏,农村饮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四是生物多样性锐减。野生动植物丰富区面积不断减少,栖息地环境恶化,乱捕滥猎和乱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野生动植物数量和种类骤减,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有害外来物种入境增加,生物安全面临威胁。

   “十五”期间,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需要较长时间,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任务十分繁重,加入WTO和全球环境保护带来许多新的课题,环境保护工作既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欠帐,又要紧跟经济快速增长和对外开放步伐,防止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面临着很大压力。同时,环保投入不足,资金筹措渠道不畅,环保科技水平不高,环境管理和执法能力与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差距较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实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目标,需要经过几十年的努力。

   “十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内容。经济结构的调整,综合国力的增强,为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奠定了基础;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全面实施,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环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本计划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从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出发,对“十五”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把关系中华民族长治久安的环境保护事业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综合国力还不强。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必须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贯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方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制订切实可行的分阶段目标,改善生态,治理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防治“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和遏制人为生态破坏为重点,以强化执法监督和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保障,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体制创新和政策创新,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全面推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05年,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管理体系。

  2.具体目标

  2005年,二氧化硫、尘(烟尘及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10%;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氰化物、石油类等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降水酸度和酸雨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重点流域、海域的水污染防治实现规划目标,国控断面水质主要指标基本消除劣V类,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城市地下水污染加重的趋势开始减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标准,大中城市的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建成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水平有较大提高,辐射环境保持良好状态,核电站、核设施排放废物的放射性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开始得到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农村环境保护得到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有所减缓,建成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县,创建一批环境优美小城镇。

   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与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规划、环境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得到加强,环境科研条件与监测手段明显改善,环境信息统一发布与宣传教育得到强化,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与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

  (三)主要计划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00万吨;

  ——尘(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2000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300万吨;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5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控制在2900万吨,其中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或处置。

  2.工业污染防治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50万吨;

  ——烟尘排放量控制在850万吨;

  ——粉尘排放量控制在900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650万吨;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70万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

  3.城市环境保护指标

  ——50%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60%地级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达标;

  ——50%地级以上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

  ——城市居民燃气普及率达到92%;

  ——新增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万吨/日;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

  4.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陆地国土面积的13%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4万平方公里;

  ——天然林和成熟林、过熟林的面积保持稳定,质量稳中有升;

  ——新的水土流失面积、“三化”草地面积和沙化土地面积的增速比2000年的增速降低60%;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

  5.农村环境保护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秸秆禁烧区的秸秆禁烧率达到95%,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60%,粪便资源化率达到70%;

  ——农业灌溉用水基本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6.重点地区环境保护指标

  继续推进“九五”期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 ”期间务必抓出成效。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启动长江上游、黄河中游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

  淮河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64.3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9.2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1.3万吨/年,在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不断流的情况下,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

  海河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77.6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06.5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14.9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20.5万吨/年,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有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

  辽河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29.32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32.58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4.69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5.2万吨/年,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

  太湖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7.8万吨/年、氨氮排放量控制在9.9万吨/年、总磷排放量控制在1.24万吨/年,2005年13条主要入湖河流化学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7.08万吨/年、氨氮入湖量控制在1.5万吨/年、总磷入湖量控制在659.6吨/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梅梁湖、五里湖水质有明显改善;主要出、入湖河流断面水质高锰酸钾指数达 Ⅲ类标准,总磷与氨氮分别提高一类达 Ⅳ类或 Ⅴ类标准。

  滇池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35170吨/年,总氮入湖量控制在8750吨/年,总磷入湖量控制在1060吨/年;草海高锰酸盐指数小于15毫克/升,总氮与总磷平均浓度比2000年下降10%,基本消除黑臭;外海高锰酸盐指数小于8毫克/升,总氮与总磷平均浓度比2000年下降10%。

  巢湖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47110吨/年、排放量控制在59148吨/年,总氮入湖量控制在9081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1351吨/年,总磷入湖量控制在804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072吨/年,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质接近或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湖区高锰酸盐指数达到 Ⅲ类,总氮与总磷平均浓度比1999年下降10%。

  “两控区”200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053万吨以内,酸雨污染有所减轻,80%以上城市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北京市2005年水体、大气及声环境按功能区划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和郊区生态环境有较明显改善;建设包括河北、内蒙古、山西和天津有关地区在内的首都生态圈,初步形成环首都的生态屏障。

  渤海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海量控制在102.6万吨/年,总氮和总磷的入海量分别控制在13万吨/年和1万吨/年。近岸海域水质按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

  三峡库区2005年基本遏制住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化学需氧量入库量控制在11万吨/年,总氮和总磷入库量得到控制,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或好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

  南水北调(东线)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10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54.7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0.9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7.0万吨/年,输水干线39个控制断面水质达 Ⅲ类标准,6个控制断面水质达 Ⅳ类标准。

   制定和实施长江、黄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和水污染,合理调配水资源,力争2005年长江上游、黄河中游和松花江流域的水质得到改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确定重点,抓出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把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工业污染防治的主线,实施工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1.严格控制新污染。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2.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以污染负荷占全国工业污染65%的企业为重点,推行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业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动态管理,在重点地区推行许可证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定期考核和公布制度。

  3.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结合国家工业生产总量调控目标,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厂矿,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禁止被关闭淘汰企业的落后生产装置和设备向西部地区转移。

  4.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提倡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采用高新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在5个行业和10个城市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建立50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大力推行节能、节水,实施重点行业的能耗和用水定额标准。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在国家经济开发区全面启动开展ISO14000的活动,创建15个ISO14000国家高新技术示范区,建设若干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公告。

  5.抓好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

  煤炭行业:以改善煤炭结构为导向,限制开采高硫煤,着力提高优质煤比重。加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和液化,逐步提高煤炭洁净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抓好劣质煤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逐步限制直接使用原煤,发展配煤产业。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各种类型的矿区生态建设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与生产同步的生态恢复建设机制。2005年,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电力行业: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重点。优化电源布局,促进西电东送,控制东部地区新建燃煤电厂,限制“两控区”新建燃煤电厂,禁止在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新建、扩建燃煤电厂(热电联产除外)。调整电源结构,积极发展水电和坑口大机组火电,压缩小火电,关停和替代老旧机组,适度发展核电,鼓励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建燃煤电厂要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并同步建设脱硫设施;积极推动现役火电机组脱硫。制定优惠经济政策,为燃煤电厂脱硫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在脱硫资金和政策上要给予有力支持,一是制定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二是国家对电厂脱硫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三是保证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四是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以调动企业脱硫积极性;五是加快采用洁净煤技术。

  到2005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10-20%。加强燃煤电厂环境监督管理,燃煤燃油机组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到2005年,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比2000年降低15-20克/千瓦时,废水回用率达到60%,已满灰场全部复垦。

  冶金行业:结合钢铁产量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继续加大取缔小土焦、小钢铁等小企业,淘汰平炉、倒焰式焙烧炉、小高炉、小烧结、小转炉、化铁炼钢等落后工艺和装备,大力推动以清洁生产为中心的技术改造,积极采用干熄焦、炉外精炼、高效连铸等先进技术,全面推广余能、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2005年,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降到0.8吨标煤以下,吨钢耗新水量降到16立方米以下,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降低10%。逐步调整冶金工业的地区布局,首都和重要旅游城市、风景名胜城市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钢铁企业要严格控制生产规模,逐步压缩生产能力。

  有色金属行业:继续关停土冶炼,淘汰落后工艺和落后企业。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装备,进行高技术起点的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提高工艺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率。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5%,单位产品能耗下降3-5%,重点冶炼加工企业环保设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粗铜冶炼硫回收率达到95%,粗铅冶炼硫回收率达到90%,大型预焙槽电解铝吨铝排氟量降到1公斤以下。除有重点地开发中西部地区有色金属矿资源外,严格限制新上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项目;东中部地区大中城市内的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按照城市环保要求,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石油和化工行业:以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为重点,关闭污染严重的小化工企业,逐步淘汰高毒高污染的甲胺磷、久效磷、对硫磷、磷胺等有机磷农药,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附加值低的染料、涂料品种。按照履行国际公约进程,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质,淘汰臭氧层耗损物质,发展替代品。发展高浓度、缓释化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05年,高浓度化肥占化肥总产量的比例达到65%,低毒农药比例达到55%,低污染涂料比例达到40%。加快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节能节水,降耗减污。加强石油开采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缔小油井和土炼油,逐步关闭炼油能力100万吨/年以下炼油厂,按照防治大气污染要求提高油品品质。大力发展天然气工业,优化能源结构。

  建材行业:逐步淘汰机立窑、立波尔窑、中空窑等落后工艺,禁止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鼓励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大型水泥项目,使新型干法水泥产量的比重达到20%以上。淘汰引上工艺、平拉工艺、小型格法工艺等落后玻璃工艺,发展“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使浮法玻璃产业的比重达到80%以上。大力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在大中城市强制淘汰粘土实心砖。

  轻工行业: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不符合经济规模的小制浆厂、小制革厂、小酿造厂、小糖厂等,淘汰落后工艺和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造纸行业要从调整原料结构入手,大力发展木浆,积极利用废纸浆,降低非木浆比重,压缩草浆。对重污染行业实施规模政策,企业最低规模:木浆纸厂年产10万吨,新建、扩建化学木浆规模年产30万吨,化机木浆10万吨,草浆3.4万吨,其他非木浆生产线5万吨;制革新建、扩建年产10万张(折牛皮);啤酒年产3万吨。积极开发和推广无磷洗涤产品。禁止生产锌汞电池。停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和销售。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制度。限制轻工产品的过度包装。2005年前完成汽车空调、烟草、电冰箱(含冷柜)、工商制冷4个行业和哈龙1211等臭氧损耗物质(ODS)的淘汰,实现氟氯烃(CFCs)50%的替代目标。大力推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动发展节能、低噪、无毒、无污染的环保型轻工产品。

  (二)城市环境保护

  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结合城镇化发展战略,强化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垃圾污染,使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1.合理规划,完善城市功能。遵循生态规律,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区混杂问题,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治理城市水污染。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2002年底以前,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环保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采用截污、治污、清淤、保证城市河湖用水、加快水体交换、维护城市湿地等措施,使城市地表水按功能达标。综合运用价格、行政、科技和工程措施,推行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严禁超采地下水。所有城市都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达到60%。

  3.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改善能源结构,大中城市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人口稠密的市区逐步取消直接燃用原煤。促进西气东输沿线城市积极利用天然气。加快城市供热、供气能力建设。禁止在城市的近郊区内新建燃煤电厂和其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大中城市以及城市群地区要综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物的相互影响。按照生态要求进行绿化、美化、硬化,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制度。

  4.治理城市垃圾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处理系统,在优先进行垃圾、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基础上,推行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安全处置。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5.治理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对造成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6.做好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性质、区域分布和环境状况等因素,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扩大到113个,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到2005年,使113个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率先得到明显改善,使全国60%的城市人口受益。继续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提升模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完善公众、社区和媒体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机制,建立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

  (三)农村环境保护

  抓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契机,在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同时,开展农村环保科普宣传教育,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1.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基本达到标准。

  2.防止农作物污染,确保农产品安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和污染防治示范,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农药和化肥环境安全管理,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禁止在蔬菜、水果、粮食、茶叶和中药材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标污灌带来的化学污染和面源污染,保证农产品安全。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

  3.控制规模化畜禽渔养殖业的污染。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和捕捞强度。重点在“三湖”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黄河三角洲地区,开展畜禽渔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

  4.开展秸秆禁烧,促进综合利用。在机场、高速公路、重要铁路干线和高压输电线以及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秸秆。大力推广秸秆还田、过腹还田、秸秆气化和其他综合利用措施,开辟工业利用秸秆新途径。发展沼气、节能灶等新能源和新型节能技术,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

  5.保护小城镇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工业向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实行乡镇工业污染的集中控制。促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开展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

  (四)海洋环境保护

  坚持河海统筹、陆海兼顾,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强对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突出海岸带管理,以渤海碧海行动为突破口,全面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力争海洋污染损害的速度和范围有所控制,海洋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1.加强海洋环境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巡视和执法力度,防治船舶和海上油气采输、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污染,加强海上溢油应急处理工作和倾倒废弃物的管理。

  2.控制陆源和养殖污染。推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考核制度。对沿海大中城市附近海域加强污染控制,加强污染严重的河口、海湾的污染综合整治,积极治理陆源污染和海水养殖污染。研究推广生态养殖、科学养殖,减少养殖污染物的入海量。

  3.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抓好渤海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加强渤海入海河流水污染的防治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护,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研究预防、控制和治理赤潮,试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4.保护海岸带和海洋重要生态系统。加强海洋和海岸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和重要海洋生物资源。开展海岸带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试点。加快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加强海岸工程的环境管理和海岸带保护管理。半封闭海域及重点敏感海域禁止填海造地。

  (五)生态环境保护

  贯彻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编制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努力减少人为生态破坏,力争全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以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重点,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防护林建设工程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同时,要特别抓好以下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1.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抢救性地保护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生态脆弱区。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和监管区、天然洪水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以京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制定和实施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法规,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大中型湖泊滨湖带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保护区建设,60%的重要湿地的生态环境功能得到有效维护。

  2.实施资源开发的强制性保护。加强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监管制度。

  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平衡。科学核定重点河流的生态用水,建立基本流量保障制度,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划定用水紧缺地区并建立地下水禁采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在西部地区建立一批高效、节水的生态农业示范区和示范工程。

  加强国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生态功能区用地需求,优先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确保水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快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开展矿山限期治理试点和生态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对少数生存环境恶劣的贫困地区,要逐步实行异地扶贫、恢复生态。

  维护和恢复森林、草原的生态功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加大天然林和防护林保护力度,停止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砍伐,延长一般用材林砍伐周期;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减少过度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加大天然草原的保护力度;完成草原载畜量核定工作,建立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相配套的草原养护制度,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继续做好禁止采集发菜和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中药材的监督工作。

  加强旅游业的环境保护。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大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家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3.提高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0个,力争70%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90%)完成建设规划和投资,建成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探索自然保护区有效管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新建1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生态省建设。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严厉打击收购、销售活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设,恢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森林、草原、海洋、内陆水域、农业和干旱半干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外来物种的调查,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生物安全跟踪检测和应急系统,形成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

  (六)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强化核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核设施运行监督。积极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持电磁辐射环境良好状态。

  1.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核安全、辐射防护与应急、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制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加强对在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督,做好新建核设施安全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建造过程的现场监督和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核材料管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与处置的监督,完成各省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做好中、低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管理,开展退役核设施安全处置的政策和技术研究。

  2.防治电磁辐射污染。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做好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控制和降低城市电磁辐射污染,尤其是降低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五”期间,必须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广泛调动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保证“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进一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探索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和流域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综合决策作到规范化、制度化。

  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工作的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地区、流域间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环境政策等重要事项。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依法保护环境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制订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应对加入WTO的有关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

  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制订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配套修改、制订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等53项污染控制标准,修订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配套制订36个方法标准、17个样品标准。加强生态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快环境标志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制订。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建立新建工业项目排放总量审批制度。重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法监督。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和复议工作。开展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

  (三)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努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逐步增加投入,强化监管,发挥环保投入主体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环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并逐年有所增加。

  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向环保项目。扩大引进国外资金的力度和领域,国外长期优惠贷款要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并向西部地区倾斜。

  积极运用债券和证券市场,扩大环保筹资渠道。发挥信贷政策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项目,尤其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税改革。研究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产品征收环境税,或利用现有税种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功能;完善有利于废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全面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和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要逐步达到补偿合理成本并略有盈利的水平。

  制定有利于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促进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利用市场机制降低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四)运用激励性政策措施,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积极进行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采用激励措施,实现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有机结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与企业、公众的自愿性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规强制、行政管理、市场引导、公众自愿等手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氛围。

  建设生态省和生态示范区,引导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和协调发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小城镇,改善城镇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动员公众自觉保护环境;建设环保型工厂和工业园区,开展ISO14000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计,引导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走循环经济之路,节能降耗减污,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发展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普及绿色消费观念,提高产品竞争力。

  (五)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快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保证环保工作实现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强化中央政府对跨地区综合性环境事务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划分事权、分别投资、分级管理、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环境保护投资,加快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尽快扭转环境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

  按照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主要建设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国家酸雨监测网络系统,国家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国家环境监测网络重点站和基础站,国家生态环境地面观测网络系统,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应急中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及重点监测站和基础站,海洋环境监测系统,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系统等。

  加快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装备水平,重点提高现场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建设“12369”环保举报中心。

  完善国家环境信息卫星通信系统,实现卫星通信联网,加强国家和省级环境信息中心建设,完成地级市的环境信息中心建设任务,并增强其辐射功能,实现全国环境信息的统一收集、加工与发布。

  初步建立“环境与灾害监测小卫星星座系统”及相应的地面接收、预处理和应用系统,建设国家环境遥感中心,形成对我国生态环境状况的大范围动态监测能力。

  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基础能力建设,建设环境科技创新基地和重点实验室,改善中国环境规划院的基础条件,壮大规划与设计队伍。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改善环境宣传教育设备,提高宣传教育现代化水平。建设中国环境新闻中心。加强环境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环境保护档案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网络化。

  (六)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

  开展环境法制、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管理与政策、环境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环境规划与标准、重大国际环境问题与履约等环境战略和理论方面研究。

  加强对有毒化学品污染与防治、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湖泊富营养化、赤潮预防与监控、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监管及风险防范、农业面源污染和食品环境安全、城市大气复合型污染与控制、区域酸沉降与输送、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等重大环境问题的研究。

  开展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系统、新型环境卫星遥感应用技术、环境信息和综合决策技术、污染源排放总量自动监测技术、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技术、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技术、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烟气脱硫脱氮及细粒子脱除技术、湖泊水库综合治理技术、电磁和电离辐射防护技术、危险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控制技术等环境高新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攻关。大力推进环境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精干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环境科研队伍和与之相适应的环境科技管理体制,培养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及时跟踪研究国外环境科技发展水平。

  (七)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分割,建立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构筑面向市场的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环境标准、技术政策、示范工程和重点实用技术等引导环保产业发展。

  推进环保资质认可。建立和完善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环境监测仪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环境工程设计等认证认可制度,以及基于第三方中介为主体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环境技术认证制度。大力发展国内环保咨询服务业,培育环保技术服务市场,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促进环保设施运营企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工艺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环保产业,建设环保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加速关键环保设备的国产化,促进重大环保设备的成套化、系列化和标准化,重点发展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烟气脱硫成套设备、医疗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提高国产环保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开展环境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设立环境教育内容,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环境宣传教育要向农村扩展,逐步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

  加大新闻媒体环境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规范环境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维护公民环境权益。鼓励公众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开展社区环保活动,倡导绿色文明,推行绿色消费。

  加强环保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环保队伍素质。活跃中小学校环保教育,推进绿色学校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高校环保专业设置,培养21世纪的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九)积极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合作

  “十五”期间,要以维护我国环境与发展权益为宗旨,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继续在国际环境外交中发挥重要作用。

  认真履行我国已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核安全公约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实施有关履约的国家方案和计划,制订有利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和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质污染等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资金支持,加大履约投资力度。

  广泛开展国际环境和核安全方面的合作,重视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环境合作。围绕重点地区、流域和城市特别是西部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配合国家对外开放进程,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强环境与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协调,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贸易政策。加强进出口环节的环保检验和监管,防止有害物质和有害物种入境。逐步开放环境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环保产品市场,鼓励有竞争力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各地要根据本计划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十五”环境保护计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列入主要的议事日程并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层层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将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各地经济工作考核相结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部门也要按规划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完成规划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五、重点工程与投资

  “十五”期间,要以政策推进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下大力气解决环境保护长期存在的投入不足问题,在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和公众参与下,以重点项目的实施带动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全面开展,把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落到实处。

  (一)环境保护投资需求

  1.水污染治理投资。“十五”期间,必须通过工程措施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00万吨,其中:需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2600万吨/日,可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50万吨/年,工业污染源削减化学需氧量200万吨,畜禽规模化养殖削减化学需氧量50万吨,加上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共需要2700亿元。

  2.大气污染治理投资。“十五”期间,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主要用于煤炭洗选加工、火电厂脱硫、城市清洁能源、以及工业废气治理等,削减二氧化硫460万吨、尘500万吨,加上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共需要2800亿元。

  3.固体废物治理投资。“十五”期间,新增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万吨/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5000吨/日、医疗废物安全处置1650吨/日,加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等,共需要900亿元。

  4.生态保护投资。“十五”期间将重点抢救性地保护中西部地区的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成120个国家级重点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县,建设40个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和5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提高现有15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需要500亿元。

  5.基础能力建设投资。“十五”期间,为加强环境监测、生态状况与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功能区划和流域、区域等环保规划,以及信息、宣教、执法能力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等,需要100亿元。

  为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投资共需7000亿元,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3.6%,比“九五”提高1个百分点。

  (二)投资来源分析

  1.政府投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能力建设等应该由各级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需要投资3940亿元,占投资总需求的56%。此部分资金应以各级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主要来源于城市建设维护费、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同时,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

  “十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资,重点用于补助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三河三湖”、“两控区”、北京市等重大工程和重点地区的污染治理。

  2.企业投资。工业污染治理需要投资3060亿元,占总需求的44%。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由企业负责解决。其中:

  新扩改建工业项目环保设施约需1700亿元。为了控制新污染源,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资计划中打足环保投资。

  老工业污染项目环保投资约需860亿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或搬迁改造约需500亿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筹集资金。

  为了加快企业污染治理进度,国家对重点企业治理项目和技术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或贷款贴息。

  (三)重点工程项目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作为《中国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以绿色工程项目带动全国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保障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规划项目约1137个,投资约需2620亿元,其中重点实施10项具有显著综合效益的重大工程项目,需要1450亿元。

  1.“三河三湖”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

  “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需要317亿元,其中,“三河”新建、扩建15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64万吨/日,需要221亿元。“三湖”新建、扩建2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63万吨/日,需要96亿元。

  2.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工程

  治理三峡库区水污染需要146亿元。其中,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88座,新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187万吨/日,需要106亿元;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厂69座,新增垃圾处理能力1.3万吨/日,需要40亿元。

  3.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

  为确保南水北调(东线)供水水质达到III类,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73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83万吨/日,需要88亿元。

  4.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工程

  环渤海城市建设11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能力93万吨/日,需要16亿元。

  5.“两控区”火电厂脱硫工程

  建设“两控区”内37个燃煤电厂的脱硫工程,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能力105万吨/年,需要120亿元。

  6.北京碧水蓝天工程

  进一步改善北京的环境质量,需要536亿元,其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的项目25个,投资298亿元;建设21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管网配套工程、3项截流管网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8万吨/日,投资117亿元。

  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工程

  重点建设7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长江、黄河、珠江、淮河、辽河等江河源头,洞庭湖、鄱阳湖、松花江(嫩江)洪水天然调蓄,黑河流域、塔里木河下游、阴山北麓和科尔沁防风固沙以及秦岭等15个生态功能保护区,需要30亿元。

  8.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

  建设8个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能力72万吨/年,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113个,需要195亿元。

  9.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

  建成和完善空气质量与酸雨监测网、地表水监测网、海洋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辐射环境监测网及核应急中心、全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国家级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及卫星数据传输网络,建立重点流域断面水质预警系统,研制和发射3颗环境与灾害监测小卫星及其地面配套系统,完善环境信息发布手段等,需要25亿元。

  10.国家环境科技创新工程

  开展环境软科学、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清洁生产、卫星遥感应用与环境监测、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核安全与电磁辐射的科学研究以及发展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创新等8项重大科技行动,需要13亿元。

   

  “十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计划(略)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