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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5-15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宣传部、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委、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营商环境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0年5月13日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确保我省医疗机构废弃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 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贮存、交接、转运的流程管理,推进“互联网+医废监管”,利用具备智能称重、扫码交接、数据交互、路线监控等功能的医废智能收集硬件,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为载体,开展医疗废物智能收集,实现医疗废物产生、流转、运输、暂存信息化动态实时监管。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院在医联体内实行一体化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 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能满足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需求的地区, 可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各市地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化学性医废应按照成分分类,不得混装。医疗废物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联单转移制度,做好交接登记和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实现医疗废物的无害化,推动医疗废物源头合理分类、过程规范管理、科学集中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将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混合,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配备数量充足,具备相关资质的收集、转运设施,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清运医疗废物,并依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速度和产生量适当增加清运频次。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各市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等文件要求,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定点投放暂存并标识明显。与具备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可回收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做好相关生活垃圾的处置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医疗机构、回收和利用企业要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 全程追溯”的原则,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规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将除传染病区、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治疗产生的、使用过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外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交由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的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可追溯。各级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市(地)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 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各地商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工信厅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废弃物的分类和存贮、登记和交接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是否存在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待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后,制定我省专项整治细化方案。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公安厅加强与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公安厅参与,2020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各级行政部门间沟通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留存情况等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商务部门、工信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的沟通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沟通联系,共同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监督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各市地人民政府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各地要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结构、分布、地理位置、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鼓励各地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医疗机构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省、 市、县各级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做好知识普及,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提高公众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价值 和安全性的认识。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参与)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11月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sjkw.hlj.gov.cn/pages/603c86ae12c15b9786054a26

信息来源:黑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