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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21-02-03

鄂环发〔2021〕2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工商联: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商联各自优势,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企业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实现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畅通企业参与环境治理渠道。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园区加强政策宣讲,指导企业用好用活生态环境领域政策。落实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促进企业经营全过程环境守法。

二、增强企业污染治理能力。探索搭建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供给方与企业需求方信息展示交流平台,帮助企业筛选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先进适用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开展环保产业重大科技和关键技术设备攻关,做好中小企业治污技术辅导、绿色生产及环保管理提示。加快推行污染治理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运营,协调推进以钢铁、冶金、建材、电镀、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和园区为重点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导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三、提升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联办”,落实政务服务事项“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减环节”要求。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企业公平竞争制度,加大环评审批、招标采购、购买服务领域公开力度,严格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坚持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加强对环保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等机构的监管,倡导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

四、提供优质环评审批服务。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将由省级投资部门核准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以及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豁免措施及环评告知承诺制。对接省级、市级和利用外资重点建设项目及十大“补短板”工程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服务台账跟踪管理。推进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对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已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入区项目,降低环评等级、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试行代办服务。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五、优化环境执法监管服务。继续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制度,对清单内企业落实“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措施和动态管理办法,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容错机制,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顶格处罚等措施,严禁环保监管“一刀切”。落实企业环境信用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进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

六、积极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强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谋划和实施,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环保项目及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等补短板强功能工程建设。推动生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以重点集聚区为依托,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龙头企业。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加快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加快推进以工业园区为重点的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实现对园区内应纳管企业的全覆盖。加快完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利用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企业进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能力有富余的,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可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加快园区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级高新区、省级工业园区逐步推广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增加VOC监测指标,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八、推进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组织开展低碳试点示范、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自愿碳减排体系等重点工作,拓展企业履行减排责任渠道。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托管等既有碳金融业务,鼓励企业和机构进一步创新碳金融产品,通过碳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做好排污权协议转让及交易,指导各地针对排污量小的企业,组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取排污权,降低企业交易时间成本;对排污量大的企业,主动在全省范围内筛选排污规模相当的交易方,组织专场交易,降低企业非市场因素交易成本。

九、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有效衔接,2023年底前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等生态环境标准项目14项。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严于地方标准或细分领域的行业自律标准,以及指导企业达标排放的相关规范及指南。坚持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留足合理缓冲期。

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工商业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重点工作任务。联合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在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推进绿色发展的经验做法和困难问题。针对企业在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实际需求,探索联合开展管理培训。省工商联要围绕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整合资源,打造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交流合作新平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依托各级工商联搭建与企业的直连直通渠道,定期开展企业服务活动。各市(州)应参照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月28日

信息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