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三高四新”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共四个方面22条,旨在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增强为“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政治意识和实践能力,为“十四五”规划贡献司法力量。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三高四新”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湖南省委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会、湖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湖南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服务和保障“三高四新”战略制定如下意见。
一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三高四新”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1.深刻认识湖南法院服务和保障“三高四新”战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湖南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新担当,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湖南新篇章,是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湖南作出的科学指引,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提出的“一带一部”“三个着力”“守护好一江碧水”等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融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于一体,体现了当前与长远、全局与一域、目标与路径、机遇与责任的有机统一,将新时代湖南在全国大局中的角色定位、使命担当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构成了“十四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湖南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湖南省委旗帜鲜明提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是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顺应新阶段湖南发展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三个高地”“四新”使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不断增强依法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的自觉性、主动性、协同性、前瞻性,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努力满足“三高四新”战略对司法的新需求。
2.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三高四新”战略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制定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紧扣十四五时期的重点任务,围绕“八大工程”“七大计划” “四大改革行动” “五大开放行动”,聚焦推动形成强大内需市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建设美丽湖南、平安湖南、清廉湖南等重点领域,紧盯基本建成经济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生态强省、开放强省、健康湖南,基本实现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美好愿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三高四新”战略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
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助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服务保障打造“三个高地”上迈出步伐
3.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服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妥善审理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注重维护持股员工、非公有制股东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激发新型市场主体的活力;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让各种社会资本能够有序进入的同时,也能够依法退出。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依法惩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
4.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更多市场空间。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要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要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
5.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降低制造业用工成本。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加快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挥集体协商援企稳岗作用,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健全劳动关系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
6.尊重合同自由,服务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坚持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各类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关系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适应土地供给的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处理涉历史遗留用地、城市更新、建设用地出让及转让等纠纷,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转。以盘活利用土地为目标,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界定等案件。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7.依法妥善审理投融资案件,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剔除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要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鼓励资本向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制造、食品医药等产业转移,支持和引导军民融合发展、品牌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提升、产业基础再造,增强经济活力。健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8.依法妥善处理借款担保案件,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交易安排。依据物权变动规则依法认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涉税类犯罪案件,不苛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严格把握非与非罪界限。
9.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尊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保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制裁违约、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行政行为,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
10.加强对创新的司法保护,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加强科技成果特别是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种质资源等领域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贡献程度相适应,推动形成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司法保障体系。合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对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打击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评估意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妥善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不以形式违规简单依数额作犯罪评价,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宽松有序的环境。
11.服务“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营造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审理涉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守信践诺。
12.深入推进涉外商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以高水平开放助推国际经济大循环。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发挥法院裁判规则的指引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在涉外交易中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国际营商环境。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限定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无效的标准,加快引资补链扩链强链。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求,完善涉外案件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机制,为域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支持搭建国际商事仲裁平台,依法加强涉外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在经贸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13.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威慑,优化执行效果。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刑事责任。在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的同时,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乱执行、过度执行。完善和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担保物权实现、破产债权清偿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保障公平。
三
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公平正义,在服务保障践行“四新”使命上展现作为
14.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战略,推动消费升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认定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准确划分产品的“瑕疵”和“缺陷”的法律界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制裁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农资、食品等领域制假售假犯罪。要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加大消费维权案件的调解力度,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15.采取司法措施服务扩大就业和提升居民收入,强化民生司法保障。依法加大对促进就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坚决纠正就业中的地域、性别等歧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推动健全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化司法救济,依法支持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在工伤、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16.贯彻“三农”工作政策,服务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乡村振兴。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依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保护乡村投资者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保护,发挥产权司法保护的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依法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力度,注重保护农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严格保护涉农合同,有效化解农产品产销纠纷,促进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妥善审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纠纷案件,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7.立足“一带一部”,依法保障和促进区域协同开放机制完善。围绕抓住产业梯度转移和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大机遇,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形成结构合理、方式优化、区域协调、城乡一体的发展新格局这一主要任务,密切跟进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推出的特色措施,依法审理涉产业合作、服务货物贸易、金融合作、投资创业、招投标等领域的隐性壁垒案件,服务营造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化营商环境,增强湖南与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经济关联度,促进湖南与长江开放经济带、沿海开放经济带深度融合,增创我省优化承接产业转移布局的新优势。妥善处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城市功能区、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新居住区等居民区建设等引发的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等民事、行政案件,服务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法有序推进。
18.依法保护和促进绿色发展,服务美丽湖南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守护好一江碧水的重要指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聚焦长江十年禁渔、“一江一湖四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株潭及通道城市大气联防联控、重点行业土壤污染防治、白色污染治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磷污染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领域,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修复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作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制止环境侵权,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推动修复主体多元化,在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和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对接,拓宽第三方替代履行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渠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19.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人文资源利用和保护,坚定文化自信。严厉打击损毁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破坏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的犯罪分子,保护湖南历史文化遗产。妥善审理涉文化旅游案件,强化“锦绣潇湘·文旅湖南”品牌,依法加大对湖湘文化相关的产品、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和宣传力度,促进湖湘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运用司法措施巩固提升“广电湘军”“出版湘军”等优势行业影响力,服务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做强文化市场主体,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依法支持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的特殊作用,有效释放社会组织保护湖湘文化的潜力活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的规范作用,统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湖湘文化、红色文化传承利用和生态保护治理,实现湖湘文化价值弘扬,湖湘红色基因延续。
20.强化维护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的刑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涉毒犯罪和跨境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依法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坚决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强化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打击,确保产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持续推进刑事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四
构建更加适应“三高四新”战略需求、公正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确保服务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21.以深化诉源治理为切入点,推进法院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融合互动。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将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职能嵌入线上线下治理圈,形成矛盾纠纷联调、联处、联助的工作合力,从源头压降案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立足审判职能,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平安创建工作。加强对服务和保障“三高四新”战略中出现的问题研判,回应社会关切,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2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工作落实落地。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常态化,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方面率先示范。打造法院文化建设品牌,健全司法职业精神培育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
信息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