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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 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1-27

苏政办发〔2020〕81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江苏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8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省性、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管等执法监测,跨省、跨设区市间仲裁、纠纷监测,国家和省部署的临时性专项监测,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长三角、苏鲁豫皖等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体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污染防治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细化工作责任,完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

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的职责,明确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省级将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

(三)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方案实施,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管理。

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旅游事业和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改革和发展项目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省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建设项目,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项目,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各级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以上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补助范围的公共文化设施,省级财政按核定的基数给予免费开放经费补助;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省级财政按数量、级次、类别给予免费开放定额补助。市县自行确定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的,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部门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对执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承担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国有大型体育场馆可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将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中涉及的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读书看报、数字文化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市县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等统筹确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事项。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以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考古发掘、博物馆陈列布展及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安全保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展览展演、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事项。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组织实施的省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含实验区)保护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包括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或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展示、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的表现形式有文学、美术、舞台艺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根据中央职能部门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的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事项,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组织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开展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其他文化方面。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按照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市县要持续加大对公共文化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省级财政在确保本级财政事权有序开展的情况下,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有效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完善支出责任,协同推进改革。

市县政府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要增强担当意识,主动承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省级将结合中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补助政策的调整等方案,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省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重点专项调查、重点专题监测、应急监测及分析评价,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省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一般专项调查、常规监测、一般专题监测及分析评价,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内其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市县行政区内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市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县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场、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无居民海岛以及省政府批准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等不动产专项权籍调查和登记,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省级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市县政府按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市县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政府按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深化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省国土空间规划、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需报省政府审批或预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监督省以下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服务监督,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和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保护修复、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培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内其他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保护监管。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省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全省性矿业权管理,全省性矿产资源利用保护监管及储量管理,省级地质资料管理,省管海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市县所辖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监管,跨行政区域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重点林业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监管,市县矿业权管理,市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县地质资料管理,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监管,市县林业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省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跨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及应急测绘保障,全省性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省性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警、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综合治理,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场、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县所辖海域观测预报、灾害预警、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省性及省内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市县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全省性自然资源领域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市县自然资源领域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等实际,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推动我省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规范运行。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并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协同推进,形成良性互动。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以及其他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同时,根据自然资源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覆盖全省或跨区域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省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省级部门应急预案、长三角等区域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省组织的全省性或跨区域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市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市县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省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省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市县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督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准入,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省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应急领域科技研究推广应用。

将省组织开展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领域科技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主要负责组织全省隐患排查、维护全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国家基础数据库、开展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省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主要负责全省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市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和灾情、险情严重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支出责任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其他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财政管理模式,省与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省与市县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履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落实支出责任,切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工作,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工作水平。

(三)统筹协调推进。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推动我省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合力,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