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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1-29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保障安全处理处置,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云环通〔2021〕15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处理处置工作。根据近期综合执法检查等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分类收集、分类封装和暂存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一是要按照规范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规范包装、专区暂存、专人负责等措施,规范全流程管理,严防医疗废物外流;二是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确保包装无破损、无渗漏;三是做好整个收运过程的防渗漏、防遗撒,确保医疗废物自始至终不扩散、不流失、不污染;四是医疗废物转运工具及容器、暂存库(间)须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五是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定期对院内医疗废物管理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加强集中收集和运输管理 

  处置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运输管理工作。一是医疗废物装运前,收运方应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对出现破损的要督促医疗单位重新消毒、重新包装。二是要文明装卸,防止造成医疗废物包装袋和利器盒破损,医疗废物直接接触外环境;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使用抓斗、钢叉等尖锐工具装卸投送,确保医疗废物包装无破损。三是要严格落实装运量不得超过车厢容积四分之三的规定,防止包装物过度挤压破损。四是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固定路线行驶,确保轨迹清晰,全程可追溯。 

  三、加强消杀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要切实加强消杀管理。一是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院内装运前的消杀工作;二是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运输车每次运送完毕后需对车辆进行全面彻底消杀,严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三是专用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必须盛装于周转箱内转运,处置单位要保障足够数量周转箱,对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每次运送完毕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清洗;四是及时对处理处置场所进行消杀,消除隐患。 

  四、做好人员防护 

  处置单位要加强人员防护。一是处置单位要做好全体工作人员日常体温检测,按照要求做好健康检查;二是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的收集、转运、处置人员必须按照疫情防控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要求做好防护,按规定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等防护用品;三是处置单位要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邀请专家对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提高防护专业水平。 

  五、切实履责,确保工作落实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责,确保工作落实。一是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废物院内安全负责;二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对医疗废物装运、处置等过程环境卫生安全负责;三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各类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医发〔2020〕33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将工作安排与同级部门进行通报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各环节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2月5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逐级汇总,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和卫生健康委将联合有关厅局于近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的,将进行通报问责。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4日

 信息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