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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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请示》(环发〔200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国发〔200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9 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吴 仪 二○○五年一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计委)、环保局(厅)、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环保局: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对规划内的项目,国家将区别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emsp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吴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e
(卫医发[2003]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 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二○○三年九月九日 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是加快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性举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现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ms